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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注!成都市2019年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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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2 14:3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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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ju关于
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
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成教函〔2018〕117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ju: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成都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流动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居住证持有人以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视为一个区域,其它区(市)县各为一个区域)。

     
   二、办理程序
        (一)公布登记点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登记点设置情况(含地点、工作电话、工作时间安排等)。

        (二)提交材料

        1.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证(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⑵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⑶申请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的相关材料);
        (4)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备注:“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2.积分达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 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⑵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信息。

        (三)审核及入学
        1.登记点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2019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
        3.2019年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内,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三、其他
        (一)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

        (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2019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区(市)县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三)从2020年起,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及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5月1日。

        (四)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区(市)县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工作细则,积极稳妥做好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成都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

                《关于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68 号)等制定《关于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制定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答:以流动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68 号)等制定。


二、《通知》中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答:《通知》所称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以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视为同一区域)。


三、流动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办理入学时间、地点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流动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证(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证(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居住证所在地或居住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四、流动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几月份申报居住证积分、在哪里申报,什么时间可查询居住证积分?

答: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7〕51 号)相关要求,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9月15日,申请人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本人积分结果并打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

五、流动人员为何要积11分才能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申请入学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2014年起,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其中要求流动人员交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两个满一年”,按积分政策折算后积分为11分,延续了之前的入学条件。

六、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时间是否会提前?

答:在本文件出台前,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及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1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31日。从2020年起,截止时间提前到当年的5月1日。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在上一年的4月前就开始购买社会保险、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相关准备工作。

七、为什么本市户籍人员不提供《成都市居住证》?

答:《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成府发〔2015〕40号)于2016年1月施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因不适用《办法》不能办理居住证。为做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在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有关工作的稳定性的基础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不提供《成都市居证》。


八、流动人员和其随迁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能否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答:流动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需提供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流动人员与其随迁子女若不在同一户籍,则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与随迁子女具有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具体由各区(市)县确定。

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证明?

答:目前,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已开通社保查询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打印服务,不受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属地的限制。参保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入学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


十、如何证明连续居住满一年?

答:按有关规定,“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 “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
特殊情况由各区(市)县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向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十一、各区(市)县是否需要出台实施细则?

答:各区(市)县在坚持《通知》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具体做法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需出台实施细则,请申请人注意当地的具体细则规定。


十二、在办理入学过程中发现材料作假或者隐瞒相关事项怎么办?

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特别提醒,为方便群众办理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手续,未要求小学一年级提供学籍证明,若申请人隐瞒其随迁子女读过一年级的事实,按照新入学办理,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三、高新东区是否执行该《实施办法》?

2017年4月1日,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以下简称高新东区)建设所涉及的简阳市12个乡(镇)等区域委托成都高新区正式代管,由于距离中心城区较远,在办理随迁子女入学时,视为简阳户籍予以过渡。过渡期至2020年,逐步与成都市其他有关区(市)县统一执行。


十四、家长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可以向哪里咨询?
答:家长咨询可以通过网络、微博、电话等途径咨询相关问题。网络可以登录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政策;微博可以关注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的官方微博咨询;电话可以咨询各区(市)县教育局、成都市教育局相关问题。


该文件的解读机构为市教育局,解读人为王权林,联系电话为028-6188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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