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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marked    时间: 2020-8-26 12:24
标题: 四川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0〕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即:在川招生普通高校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成绩总分,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处理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高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在川招生,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网上录取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数据安全。

  第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高校根据其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要求和办学特点,将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已在招生章程中对高考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 理、物理、化学、生物,下同)成绩提出了分数要求的高校,按章程中的规则和要求进行录取。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五条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规定执行。

  对口招生的录取工作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本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和专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0〕22号)要求执行。

  第二章 普通高校、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在行使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健全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校应组织录取工作人员学习我省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招生业务培训,负责做好招生纪律教育。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录取工作。

  各高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3.录取中,本着对国家、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公正选才。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尊重考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当前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前序志愿的已投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应写明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应按“退档复议意见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及时传真至省录取场备案;考生对退档若有疑问,由高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

  4.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拟录的考生名单,由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因高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或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应予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招考委根据院校在川招生计划、考生高考成绩分布,综合考虑各类录取因素,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各特殊类别、专科批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各单独招生类别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省教育考试院要强化管理,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明纪律,确保录取工作平稳顺利。

  4.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政策办法和相应程序,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和《体检表》信息,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报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定向培养士官院校考生的政审、军检信息,报考公安院校考生的政审、面试、体能测试或体格检查结论信息,报考消防救援院校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心理测试和体格检查结论信息。

  5.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分省来源计划核定各院校在川招生计划;录取中,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高校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要提请高校复议并及时纠正。

  6.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高校解决好遗留问题,并做好向高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场根据工作需要,设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技术组、高校招生联络组、计划管理组、对口招生联络组、信访监察组和宣传组等7个职能组。

  各职能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秘书小组、行政财务小组、安全保卫小组和邮寄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秘书小组。负责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督办工作。负责录取场内的联络与协调工作;负责来文来电接收、运转和重要文稿起草及会议组织安排工作;办理录取新生名册手续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财务小组。负责录取场后勤保障、会议会务及相关招生经费的收取和支付工作。

  安全保卫小组。负责录取场安全保卫工作。

  邮寄小组。负责录取新生名册的邮寄工作。

  2.信息技术组。下设网络安全小组、数据管理小组、投档管理小组和信息交互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网络安全小组。负责录取场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录取系统的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负责录取场机房、核心设备以及工作计算机运维保障和安全管理;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数据管理小组。负责考生基础数据信息的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与安全;跟踪、监控录取过程中的关键数据;负责各批次投档及录取数据的备份、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录取过程中的数据统计工作。

  投档管理小组。负责网上录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系统管理、数据维护、投档管理、录取复核、录取新生名册打印、信息查询子系统);负责模拟、预测各录取批次院校生源和调档线;负责各批次各类别院校录取的投档操作。

  信息交互小组。生成并管理各院校在网上录取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通过录取系统提供的信息交互平台与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院校进行生源信息交互沟通,接收学校反馈的计划调整和调档比例信息;向其他批次院校提供生源预测统计;负责对录取场各职能部门和普通高校提供技术咨询、协助信访监察组查核录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高校招生联络组。下设政体审核小组、普通类录取检查小组、艺体类录取检查小组和单独招生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政体审核小组。协助录取检查组做好政考体检方面的咨询;负责高校专项计划、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入选考生投档资格的审查;负责残疾生、三侨生的录取协调;负责港澳院校等特殊类别招生的协调工作。

  普通类录取检查小组。督促高校及时下载、审阅、录取和退档,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检查高校的退档是否合理,并将认为退档不合理的考生提请高校复议;检查高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确认高校的拟录考生名单;负责招收二类模式考试(原藏文、彝文加试,后同)考生的藏文、彝文专业等招生的协调工作。

  艺体类录取检查小组。负责与艺体类招生院校衔接;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检查招生院校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审核录取院校退档是否合理,并对不合理退档的考生提请相关学校复议。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负责省外单考学校录取及其他艺体单独招生工作。

  单独招生小组。负责普通高校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空军、海军和民航招飞工作的资格审查和录检工作。

  4.计划管理组。负责招生来源计划管理,负责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各批次未完成计划的编制和发布。

  5.对口招生联络组。负责与对口招生学校、藏区“1+2”、五年制高职转录高校衔接;检查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学校的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

  6.信访监察组。负责录取期间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受考生有关录取信息的查询;负责录取期间的纪检、监察工作。

  7.宣传组。负责录取场宣传工作和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工作。

  第四章 录取批次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共五个批次。

  各批次安排的高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招收二类模式考试考生的本科、专科藏文、彝文专业,分别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和专科批录取,其投档时间在本科第二批和专科批普通专业非预科计划投档之后、预科计划投档之前。

  各类别、各层次预科在该院校同批录取。

  对口招生本科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录取,专科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其中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武警院校国家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

  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的本科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后、本科二批录取前进行,专科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后、专科批前进行。

  深贫县帮扶计划录取安排在地方专项计划后、本科第一批前进行。

  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本科与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本科一并进行,专科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

  一类模式本科、专科、本科预科、专科预科在高校同批次录取。

  五年制高职专科(含小教、幼教)转录工作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

  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专科录取工作在专科批录取结束之后进行。

  第十条 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省级公费师范生中的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的第一志愿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投档按照省招考委、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关于做好2020年军队院校在川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战〔2020〕287号)的规定和要求,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军区提供的政治考核、军检合格考生名单,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区分性别、科类、专业,按照各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专业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除同分考生外,不得超比例投档。

  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和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各类别各层次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 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二类模式招生考试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和征集志愿(本科第二批最后一次征集志愿除外),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有关高校模拟投档。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高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执行计划数1:1比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通过公开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的投档基准线,按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二类模式招生考试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和征集志愿(本科第二批最后一次征集志愿除外)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第十一条 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录取时,第一志愿投档的前一天,省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提供院校第一志愿分数段人数统计表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表,院校与省教育考试院核对招生计划。

  实行平行志愿的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录取时,在正式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和调档比例模拟投档,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等信息,与高校交互磋商,由高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整招生计划后正式投档。

  第十二条 录取开始,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上录取系统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校下载后按录取规则和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考生档案的审阅、退档、确定拟录考生及其专业等各环节工作。

  报名和体检工作推行无纸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和体检表均以电子表格方式呈现。

  第十三条 高校录取满额后,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名册,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名册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及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四条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高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军人及军人子女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4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5.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5分,其他高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一般为数个院校的平行志愿,志愿个数根据当次未完成计划情况确定。根据未完成计划的实际,征集志愿也可设置为1个一志愿。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 (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其中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统招和定向的第一次征集志愿的投档时间,安排在预科投档前进行)。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未完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次线下适当降分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第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第十九条 高职单招、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单招和保送生等单独考试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基于普通高考的高校录取;被香港13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空军、海军、民航招飞和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同科类其他普通高校,兼报空军、海军和民航招飞时招飞志愿优先(体育单招除外),兼报其他普通高校时,同层次内艺术和体育专业志愿优先。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藏、彝文专业招收二类模式招生考试的藏、彝族考生,其藏语文、彝语文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前述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成绩中的语文科成绩按统考语文与藏语文或彝语文各按50%计入,其余科目按原始分计入;本科、专科投档前,分别划定藏语文、彝语文单科成绩标准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在藏语文、彝语文单科成绩达标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中,根据高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照顾政策加分。

  二类模式考试考生参加普通类专业录取时,不再使用藏语文、彝语文成绩,即考生的高考成绩仍为全国统考科目的总成绩,考生应享受的政策照顾加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收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普通高校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0〕2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向招生录取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定向就业招生的考生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及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民函〔2020〕1号)等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投档时须具有考生亲笔填写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和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意见;被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签订了“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已录取考生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5.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补充生源后,仍未完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未完成计划的征集志愿。

  (二)特殊类型定向招生

  1.贫困地区专项计划

  (1)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录取。第一次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国家专项计划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在第一次录取后,专项计划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征集志愿时可不受“市(州)配额”限制,也可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适当降分。若专项计划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则在本科第一批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录取开始前再次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

  (2)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对高校专项计划中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在高校专项计划学校所在本科批次录取开始前,按照已公示入选资格考生填报的高校专项计划志愿,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高考成绩总分为包含附加分的投档成绩,附加分由高校确定是否认可。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中:“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的规定,对高校专项计划中未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考生高考成绩不含附加分。高校模拟投档线为学校在我省的最终模拟投档线。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在本批次普通志愿投档前择优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档案在高水平艺术团投档前投放,并在本科一批前完成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地方专项计划安排在国家专项计划投档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录取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地方专项计划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开始前面向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未录取农村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可不受“市(州)配额”限制,也可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

  2.定向医学生(本科)招生按省卫健委、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函〔2020〕130号)执行。

  3.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

  普通类本科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二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45个深度贫困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每轮投档过程中,生源不足时,均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降分投档。

  普通类专科计划投档时,在省定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面向45个深度贫困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

  4.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专科(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

  普通类与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专科一并设置6个平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普通类志愿随普通类专科志愿同时填报。

  普通类与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专科录取一并进行,投档时,在省定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5.深贫县帮扶计划

  深贫县帮扶计划由参加我省本一批次录取的省属本科院校承担,并安排在本一批次录取的专业招生。凡正住户口在深度贫困县且连续3年以上户籍(2017年9月1日起)、符合我省当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均可报考。生源不足时,全省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深贫县帮扶计划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设置6个平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调配志愿。第一轮志愿限实施区域合格考生填报。录取安排在地方专项计划后、本科第一批前进行。该计划实行配额制,配额分配到市(州),按市(州)考生报名人数确定。投档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尚有未完成计划,面向深度贫困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可不受“配额”限制,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考生征集志愿。

  6.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

  本科与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本科录取一并进行,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

  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 划)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第一志愿投档时,在省定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

  按照教育部教民函〔2020〕1号等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民族班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第二十四条 预科招生录取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若有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可适当降分。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鼓励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规定,其降分标准为可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降低110分。

  3.一类模式预科

  一类模式预科只招收参加一类模式高考的高中(中专)毕业生,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若有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可适当降分。

  4.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收经总政、教育部审定合格的边防军人子女考生,具体办法按照总政、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5.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本科预科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本科预科与本科二批预科一并设置6个平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随本科二批预科志愿同时填报。录取与本科二批预科一并进行,按照我省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办法执行。

  6.预科投档时考生投档成绩只计高考原始分,不计入任何政策性加分。

  第二十五条 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校招收高水平

  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工作,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空军、海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海军招飞办和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于7月30日前将本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名单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学校确认的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学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7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传报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第二十七条 若出现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 所有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录取新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参加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川实施补录。

  第二十九条 空军、海军、民航招飞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考机构分别在8月14日和8月28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交接或寄发,其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录取考生的军检材料由省军区统一寄发录取学校;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考机构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考机构确认后,由县级招考机构寄发高校),或由市或县级招考机构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二条 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招生工作禁令,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录取新生,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强基计划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强基计划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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