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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成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marked    时间: 2020-8-14 16:28
标题: 关于印发《成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教办〔2020〕9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及各区(市)县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文件,特制定《成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教育、发改和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各区(市)县教育部门原认定的民办公益性幼儿园需重新申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工作由各区(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推进,做好宣传引导。

附件:成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成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根据《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主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综合经济水平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结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

二、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一)资质合格。在区(市)县相关部门依法取得办园许可并完成法人登记,依法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供给膳食的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参加年检的需年检合格及其他相关证件或材料。

(二)办园规范。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无安全隐患;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办园规模、班额和师资配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要求。

(三)收费合理。收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相关政策,执行本区域对应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四)保障质量。实施科学保教,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倾向,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社会评价良好。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评审。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三)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幼儿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签署承诺书。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其依法办园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五)备案。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进行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四、扶持政策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财政补助。对经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财政补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具体补助政策另文制定。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师继续教育以及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五、监督管理

(一)制定收费标准

1.市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区(市)县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水平,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2.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后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规范办园行为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职工待遇,提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服务。

(三)规范经费管理

1.区(市)县教育、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办园经费用于保障日常运转、师资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等。

2.区(市)县教育、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动态监管

1.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与评价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确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安全管理、办园水平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检查。

2.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招生,并优先招收户籍在幼儿园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幼儿。

(五)建立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须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资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退出或延缓退出决定,退出后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违规办学行为、出现安全隐患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相关承诺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除幼儿资助资金外,暂停享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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