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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公布,看通知原文。 [打印本页]

作者: YJIEM    时间: 2019-5-28 14:30
标题: 四川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公布,看通知原文。
通知内容摘要
    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规范后的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通知》明确,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
    公办城市小学、初中收费项目包括以下6类: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研学旅行、伙食费、校服、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办农村小学、初中收费项目包括以下5类: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研学旅行、伙食费、校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包括以下8类:教辅材料费、教材费、作业本费、研学旅行、伙食费、军训服装费及校服、基本医疗保险费、体检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伙食费、军训服装、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体检费等。其中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学校在寝室安装水表、电表,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学生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费和电费。
    《通知》强调,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收费政策和《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将规范后的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公布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公办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公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分类制定(详见附件)。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加强公示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地要将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相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
    (二)严格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各级发改、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人民群众来电来访,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问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肃问责。对于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根据首问责任制要求,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级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通报全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19年5月17日


    附件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城市小学、初中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5.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二)农村小学、初中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5.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二、普通高中学校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作业本费:市(州)确定代收费标准。
    4.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5.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6.军训服装费及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8.体检费:学校按市(州)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三、中等职业学校
    1.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3.军训服装费、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5.体检费:学校按市(州)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6.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份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四、执行要求
    (一)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材料以及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材,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义务教育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辅材料总金额,普通高中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材及教辅材料总金额。目录之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三)在校学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不得组织其重复参保。
    (四)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加快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校服统一采购操作规范程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五)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省定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越权制定非授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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