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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9年成都成华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YJIEM    时间: 2019-3-21 14:33
标题: 2019年成都成华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
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华区关于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
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场和质量监管所,中小学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68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成华区关于做好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成华区关于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
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68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以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切实做好2019年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根据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成华区居住的居住证持有人以及本市非“5+2”城区户籍(成都高新区(不含高新东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5+2”城区)跨行政区域居住且在“5+2”城区务工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公布登记点。
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9年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登记点设置情况(含地点、工作电话、工作时间安排等)。
(二)提交材料。
流动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应于5月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材料办理方式。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本市非“5+2”城区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可只出具《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3)申请人与“5+2”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5+2”城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材料);
(4)申请人截止2019年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本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2.积分办理方式。
(1)申请人(积分达11分及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或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3)申请人与“5+2”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本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材料);
(4)现场核验积分信息。积分达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
(三)审核及入学。
1.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 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通过审核人员的随迁子女拟安排就读的学校。申请人需同时持《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安排学校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和学位确认事宜。
3. 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内,通过材料复核的人员按照学校的具体安排,完成学校报到注册手续。
三、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办负责全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流动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督促;印制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负责根据学位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出具并验证流动人员持有的《成都市居住证》、《四川省居住证》、《居住登记回执》等;提供来蓉流动人员的居住证积分信息;于2019年4月底前向区教育局通报当年流动人口登记相关情况。  
(四)区人社局负责流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相关工作,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五)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验证流动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工作。
(六)区房管局负责验证流动人员提供的居住房产证明相关工作。
(七)区委编办负责根据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上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八)区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各自辖区内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组织并协同公安、人社、房管、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各自辖区内流动人员申请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材料;对审核合格者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十)相关学校负责对流动人员提交的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就读。
(十一)各社区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流动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协助街办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的核实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做好部门内的统筹、协调、管理、督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年度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各辖区相关职能部门间须加强联系与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四)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2019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行政区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五)从2020年起,《成都市居住证》或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及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5月1日。
(六)部分区域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区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七)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我区入学资格。
(八)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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