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坑有风险,入坑需谨慎!“毁约退费”且看法院怎样判?!
每年初升高升学,都会有学生家长和学校提前签约协议且“占坑”,这在私立学校尤为突显。“占坑”不是想占就能占的,不仅要有成绩,还得要“占坑费”,操作过的人都知道。 升学“占坑”行为其实一直不被提倡,教育部门也一直在发文监督,但终抵不过部分家长对孩子升学的良苦用心,近几年此种行为的却越来越多。 在这当中,很多家长有这样一个疑惑:孩子直升私立学校高中部,交钱签协议“占坑”后,后来因状况改变,没去就读签约学校校,这钱还能退回来吗?今天,我们就以真实的案例来解答大家心中的疑惑: 案例: 学生韩某就读于成都某外国语学校,2017年6月初三毕业。在2017年4月,学校组织了本校学生的初升高直升考试,韩同学也参加了,顺利通过考试,被本校高中部录取。 (天府早报8月8日报道) 2017年4月20日,韩某应学校要求签订了《2017年初升高学生入学协议》,并按照入学协议约定内容,缴纳2万元作为学位定金(俗称占坑费)。后韩某参加了成都市的中考考试,由于成绩比较优秀,被另一中学录用。在两个学校之间,韩同学最终没有选择签约直升学校,最终放弃了直升学位。 由于韩同学在直升本校高中部的协议中,缴纳了2万元学位定金,家长希望学校能够退还这笔费用。学校以违反入学协议的约定为由,拒绝退还。韩家长把学校起诉到新都区法院,主张权利。 入学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双方共同签订的入学协议第4条约定:“享受全额奖学金学生,均须缴纳人民币20000元作为学位定金。该定金新学年开学后,可冲抵第一学期应交的其它相关费用,如该生放弃直升,定金不予退还。” 原告韩某认为:此条约定中,收取学位定金的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教学条件、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相关费用”的规定;被告成都某外国语学校不予退还学位定金的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受教育者退学、转学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学校应当退还相应费用”之规定。
法院判决: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基于获得奖学金以及学费减免的利益诉求,被告学校本着吸纳优质生源以树立品牌的经营目标,双方为此签订《入学协议》。该协议当事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学校收取的“学位定金”不属于学杂费用,而是一种担保方式,应按法律规定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韩某不履行入学协议,到其它学校就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官表示:“学生参加民办学校举办的属自主招生考试性质的直升考试,并自愿与学校签订入学协议,是学生自主选择市场化教育资源的行为,此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没有损害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上肯定性评价。法治社会,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社会有重要意义。” 最终,新都法院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我们想说: 家长们面对孩子们升学焦虑时的用心良苦,我们深表理解,毕竟现在的升学竞争空前激烈。 但大家也要明白,随着占坑行为的越来越多发,之后毁约不去就读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对其他学生其实是不公平的,也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再者,既然决定选择占坑,就不要毁约,这样有失诚信,还白白花费“占坑费”。 所以建议大家,事事讲究诚信,量力而为之,不要给自己添堵,最后落得个占坑反被“坑”,鸡飞蛋打的结局!
“占坑”原因分析: 1、家长们面对孩子的升学压力和焦虑普遍存在,提前占坑,相当于吃了一颗定心丸。 2、高中学位有限,尤其是四七九等名校招生名额太少; 3、初升高竞争太激烈,毕竟仅有5成左右学生能升入普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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