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近日印发。针对义务教育,意见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意见按照公办民办学校同等对待、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原则,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这样既满足招生人数要求,又确保客观公平,维护正常招生秩序。对于高中阶段,意见就招生和考试分别提出了要求。一是强调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二是稳步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命题,坚持以课程标准为命题依据,不得制定考试大纲,不断提高命题水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