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站、面壁、家长陪读、限期转学…教育惩戒规则征求你的意见!
“熊孩子”学生该咋治?老师手中的惩戒权怎么用?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别担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已在路上! 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中小学教师可行使的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不可进行的惩戒措施,拟定了详细要求。教师日常有这些惩戒权——罚站、面壁、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站在三尺讲堂,老师们如何使用手中“戒尺”?意见稿中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那么,这把“戒尺”应该如何使用?惩戒的权限又该如何界定?意见稿提出: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同时,意见稿中明确,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众多网友针对教师的惩戒权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人支持严惩“熊孩子”,也有人担心,惩戒权的使用如何把好“度”。
学生违纪严重、拒不改正咋办?——可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其实,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教育部拟规定,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欺凌同学、辱骂老师可要求学生限期转学!
对于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失范,且屡教不改学生;或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存在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学生,教师可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此外,意见稿中提到,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而对于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严禁这样惩戒学生!
——击打、刺扎、超正常限度反复抄写
意见稿中不仅明确了教师可行使的惩戒权利,同时也指出了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不可采取的行为。 意见稿中说明,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若教师出现上述行为,意见稿中明确,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而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也可向教师追偿。
教师实施正当惩戒,不得被处分
为鼓励教师合理行使惩戒权,意见稿中指出,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 而对于学生家长,意见稿中也明确,家长应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若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出现异议,意见稿中也提出,学校应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若学生及家长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或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也可提起申诉。意见稿要求,学校应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而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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