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峻公学简介
成都博骏公学简介 成都博骏公学是博骏教育集团在成功举办师大一中的基础上,和弘德光华教育集团共同倾力打造的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底蕴,汲取国际化教育理念精髓,兼具国际化、精品化、个性化特点的高端民办学校。博骏教育是涵盖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的优质教育集团,已在民办教育领域砥砺深耕近二十年。集团旗下现有成都幼师(幼狮)等6所幼儿园、3所师大一中品牌学校、4所K12博骏学校。博骏公学秉持“汲中西文化精髓,育当代精英人才”的办学理念,以“博学致远,骏驰天下”为文化精神,培养具备“家国责任担当、品行修为优良、身体素质出众、人格心理健全、情趣气质高雅、文化基础扎实、创新能力突出、自主发展充分”素养,具有中国情怀、世界胸襟,德才兼备、高层次全面发展的当代精英人才。 中文名:成都博骏公学英文名:chengdu bojun school校训:厚德弘毅博学笃行类别:民办学校别称:成都博骏学校现任校长:段必聪执行校长:刘杰占地面积:80亩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地址:成都市北星大道三段 一、学校简介成都博骏公学已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开校,学校占地面积约80亩,总建筑面积约48000平方米,是集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12年制精品寄宿学校。现有小学1-6年级及初一、初二两个年级共39个教学班,在校学生千余人。 二、课程特色 博骏课程特点:“一生一课表,两走两擅长”。通过三年的学习,让每位同学擅长一门体育技能以强身健体,掌握一门艺术技能以陶冶情操。所以,在开齐开足国家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学校开设了语数英物分层阶梯课、外语模块课(英语口语、法语、日语、西班牙语)、体育模块课(网球、高尔夫球、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武术、啦啦操)、艺术模块课(国画、油画、书法、声乐、吉他、舞蹈)、选修课、社团课、天府文化、公民素养等校本课程,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课程选择,让学生成就最好的自己。三、师资力量博骏公学教师团队拥有专业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以中青年教师为主。成熟教师主要是来自省内外学校的优秀教师,其中获市级赛课一等奖以上奖项,获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教师占比超过70%。应届大学生主要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顶尖高校, 2019年新招应届大学生中硕士比例达90%。名优教师、骨干教师、青年教师比例协调,共同搭建起了完整、有爱、上进、活力、实干的教师团队。四、文化内涵办学理念:融中西文化精髓,育当代优秀人才。 办学愿景:把学校建设成教师和学生成长的幸福家园。 办学目标:着力打造更具国际对话力、国际理解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学校;创办四川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办学校。 育人目标:培养具备“家国责任、品行修为、身体素质、文化基础、人格心理、情趣气质、创新能力、自主发展”的综合素养,具有中国情怀、世界胸襟、德才兼备、高层次全面发展的国际英才。 办学特点:办学视野国际化,课程建设个性化,教育管理信息化。 发展策略:精细化管理,精品化课程,精英化教育,集团化办学。 课程理念:融贯中西、文理并蓄 课程特色:通过个性化课程设计,实行“一生一课表”课程模式,让每个学生擅长一项艺术技能和一项体育技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实现自主、充分地发展。 校训:厚德弘毅博学笃行 “厚德”出自《周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心胸宽广不以个人得失为主,重公轻私,谓之厚德。以“厚德”为训,是倡导学生重视道德修养、积德行善。 “弘毅”出自《论语·泰伯》:“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意为:读书人不可以不心胸宽广、意志坚强。“弘”,宽广;“毅”,坚毅、刚毅。以“弘毅”为训,是引导学生磨砺毅力、勇于拼搏,能够经得起各种困难和挫折的考验。 “博学笃行”出自《礼记·中庸》:“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是说治学求进的几个递进层次。意思是要广泛地学习,详细地问,慎重地思考,明确地分辨,踏踏实实地践行。以“博学笃行”为训,是培养学生成为博古通今、中西兼容、潜心笃志、学以致用的英才。 成都博骏公学举办单位是“博骏教育”,学校叫博骏公学,其培养的学生具备世界眼光和开放的胸襟,“博”也有博大和宽容的含义。从博骏公学走出去的学生应当博古通今、中西兼容,所以要博学。学生的学习以学以致用为目标,“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行胜于言。因此,学习终归要落实到“笃行”。以“博学笃行”为训,教育学生既重学、更重做的作用。 教风:敬业、爱生、求精、创新 学风:博学、善思、自主、合作彭州市博骏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学校)的名称是彭州市博骏学校。第二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是成都铭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弘德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单位(学校)设立的目的: 提升教育质量 。第四条本单位(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彭州市濛阳镇濛盛东街222号,邮政编码:611934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第七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元整:
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资产来源资产性质
成都铭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60
货币
2018年4月26日
自有
民间
四川弘德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60
货币
2018年4月26日
自有
民间
(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来源包括自有、租赁、接受捐赠等。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第九条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全日制小学、初中教育 (一)办学规模:教学班90 个,在校生总数人 5000人 。(二)办学层次:初等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或非学历培训】。(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生、初中生、【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高中毕业生或成人】,学习期限为6年和3年(学年、月)。(四)本单位(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初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初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或民办幼儿园】。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 【5-25人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特殊情况设定3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本单位(学校)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本单位(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至少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五)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学校)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第二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 【3人及以上奇数】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3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本单位(学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学校)财务。(二)对本单位(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三)当本单位(学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学校)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三)审议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学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 。(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十)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拟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学校)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学校)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学校)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学校)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熊涛。【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校/院/园长)担任】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出资)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单位(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学校)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学校)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学校)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第三十六条章程修正案在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学校)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本单位(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本单位(学校)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8年2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2018 年4 月26 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