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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8年成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新都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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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czmm
时间:
2018-2-22 17:58
标题:
2018年成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新都区政策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委编办、成都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7〕1号)精神,现结合新都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基本原则
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2、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居住务工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其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意见。
3、工作职责
1、各镇(街道),管委会
结合实际、稳步有序做好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印制并发放《新都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
设立登记点受理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组织并协同相关部门审核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对审核合格者登记造册并发放《新都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区级相关部门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于4月底前向区教育局通报当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及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办理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区国土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房屋所有权证进行验证;区房管局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购房信息进行验证;区房管局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区委编办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市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
3、相关学校
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排的学生就读。
4、相关社区、村委会
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5月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镇(街)设立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
2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非同一户籍需提供);
33.申请人与本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本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4.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成都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5.截止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本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二)审核及入学
11.登记点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新都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2.七月第三周工作日内(7月16—20日),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
33.八月第四周工作日内(8月20—24日),通过审核人员持《新都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5、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办)、管委会要加强与区级各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要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量及人口变动趋势,与辖区学校共同做好布局规划调整。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明确责任,健全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平稳有序做好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三)不接收就读毕业年级申请。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位安置由区教育局根据各辖区内空余学位统筹安排;部分镇(街)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统筹安排进入区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或邻近的中小学就读。
(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成都市将根据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文件,逐步建立以居住积分为基础、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制度。
(七)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以往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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