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简称“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管理,确保录取新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考委、教育厅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坚决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不断提升招生录取管理水平。
第三条 录取工作实行网上录取。录取批次设置为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体育类本科批、艺术类本科第二批、艺术类专科批、体育类专科批,其中,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与体育类本科批同时进行,艺术类专科批与体育类专科批同时进行。
第四条 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艺体类专业本科与省级公费师范生艺体类专业本科录取一并进行,录取时间安排在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后、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体育类本科批)前进行;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艺体类专业专科、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艺体类专业专科和省级公费师范生艺体类专业专科录取一并进行,录取时间安排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后、艺体专科批前进行。
第五条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志愿按“根据志愿,全部投档”的办法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的考生,全部投档供学校审录。今年因受疫情影响,省外部分艺术类院校(专业)原定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取消,改为认定我省相应艺术类别省统考成绩或者直接采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进行排序投档、录取,达到拟报类别省统考本科合格线且满足院校报考资格的艺术类考生可在艺术本科提前批选择填报,投档时,将满足条件考生同样按“根据志愿,全部投档”的办法投档供学校审录。
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和艺术类各层次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及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按“多类兼报,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考生可同时填报多所学校的同类专业、多所学校的多类专业或同一学校的同类专业、同一学校的多类专业;投档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与专业成绩均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电子档案状态为“自由可投”的未录取考生,根据考生的成绩位次和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判断条件为考生满足该志愿学校(专业类别)投档条件并且该校该类计划未满额或考生投档成绩高于拟投该校该类考生中的最低投档成绩],对所有考生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完成后,将拟投出的考生正式投档到相应的志愿学校供学校审录。体育类本科、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和体育类各层次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及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其检索、投档办法与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办法相同。为提高专业统考成绩的区分度,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各科成绩及专业总分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投档时,编导类专业按文化总分成绩(包含照顾政策加分)排序确定位次,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序,若专业总分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确定考生位次;体育类专业和其他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确定考生位次。学校可在招生章程中提出高于省控线的专业成绩要求及文化成绩要求作为投档条件,成绩未达要求的不投档到相关学校。学校原则上按专业类别设置投档单位,编导类分文理科设置投档单位,音乐表演类按具体招生专业(招考方向)设置投档单位。
在艺体类本科、专科平行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及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学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学校进行模拟投档(学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当所有学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执行计划数1:1比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计划公开向符合条件的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模式投档供学校审录。征集志愿、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及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艺术类本科第二批志愿按“根据志愿,全部投档”的办法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校考成绩合格有效且符合投档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全部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六条 高校应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身体状况以及所填志愿等情况,按学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予录取原因,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录取期间,各普通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网上录取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安全。
第二章 普通高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省教育考试院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按照德、 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学校在录取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录取最低分以上的,学校均应注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考生,高校应按要求填写《退档复议意见书》,写明退档原因,由高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高校负责解释,遗留问题由高校负责处理。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通高校应成立由校(院)长为组长,学校招生、纪检(监察)、宣传、后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和处理录取事宜。录取前,高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后的监督管理。招生人员未经培训的,不得安排参加录取工作。
3.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含拟录取专业)及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由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上载省教育考试院。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应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个别高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含省外参照执行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政策的院校(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其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上述院校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其他院校所有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录取新生时,执行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同层次、同类别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5.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9〕10号)的规定,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6.省教育考试院于7月31日前将填报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志愿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和单科分以及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通知有关学校招办。学校收到考生名单后应仔细核查每名考生是否具有本校校考合格成绩,是否存在漏报情况,如需补报须于8月7日11:00前将增补校考合格成绩的报告传真至我省录取场;8月9日12:00前,学校将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录取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各专业录取新生最低录取排序分及拟录取考生名单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时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将招生计划调至四川省,并按规定时间在网上办理录取手续。
7.录取结束后,需认真处理好录取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凡学校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或工作失误所致造成考生落选的,学校应予以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处理。
8.新生入校后,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1.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根据考生的专业统考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和各高校在川招生的各类专业招生计划划定我省艺术、体育类各专业的本、专科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及省外参照执行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政策的院校(专业)除外]。
2.根据录取管理要求,工作中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录取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3.按照省招考委制定的相关政策,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招生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等以及考生的志愿、高考文化成绩、艺术、体育专业成绩和各项政策性加分等信息。
4.录取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分省来源计划核定各招生学校在川招生的艺体类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中,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的情况。对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提请学校复议并及时纠正。
5.录取结束后,做好向学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场根据工作需要,设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技术组、高校招生联络组、计划管理组、对口招生联络组、信访监察组和宣传组等7个职能组。
高校招生联络组。下设政体审核小组、普通类录取检查小组、艺体类录取检查小组和单独招生小组。其中艺体类录取检查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与艺体类招生院校衔接;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检查招生院校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审核录取院校退档是否合理,并对不合理退档的考生提请相关学校复议。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负责省外单考学校录取及其他艺体单独招生工作。
高校招生联络组下设的其他小组及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其他工作组的职能见《四川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办法》。
第四章 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第十条 录取批次安排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时间为8月8日至15日。
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体育类本科批,录取时间为8月16日 至27日。
艺术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时间为8月28日至30日。
艺术类、体育类专科批,录取时间为9月1日至9月9日。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流程
1.录取前,学校上网办理录取登记、身份确认、核对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2.在录取中,招生学校录取工作组根据有关政策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录取、不录取、校内调配专业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上传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艺体类录检组对录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把档案返给学校重新审阅。对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3.学校确定拟录取名单后,通过录取系统上载拟录取专业和拟退档信息,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计划。经省招考委核准后批准录取,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在招生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内寄发给相关学校。学校根据录取考生名册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二条 除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外,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空军、海军、民航招飞志愿和普通类其他同科类普通高校志愿,其档案按照所报志愿的投档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检索投档。其中,兼报空军、海军和民航招飞时招飞志愿优先(体育单招除外)。
第十三条 考生以欺骗方式(含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获取报名、考试或加分资格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进入高校的,相关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或省招生规定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换录。
第十六条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军人及军人子女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4条规定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条件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5.下列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条件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十七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的学校(专业),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为学校补投档案。考生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征集志愿时间内未填报征集志愿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艺体类专业本、专科招生在第一轮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未完成的计划逐步扩大到面向45个深度贫困县同批线上符合条件的未录取考生征集,若本科计划征集志愿仍未完成,则面向全省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未录取考生征集。省级公费师范生艺体类专业本、专科招生在第一轮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未完成的计划先逐步扩大到面向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同批线上符合条件的未录取考生征集,若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同批线上符合资格未录取考生征集。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艺体类专业专科招生在第一轮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实施范围县同批线上符合条件的未录取考生征集。
对生源充足的专业,学校不得在投档前调减该专业(类别)的招生计划。投档后的审录阶段至征集志愿前,学校对生源不足的专业(类别)计划,可提出跨类跨专业调整申请,经批准后调整到生源充足的专业(类别)。
第十八条 普通高校文化艺术类专业对口招生录取,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9〕63号)以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本科、专科录取工作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本科第一批、专科批内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招生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规定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7〕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一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考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学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考办确认后,由县级招考办寄发学校),或由市、县招考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对未经录取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通过协商妥善处理。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普通高校考试招生规定的,省招考委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号)等文件精神严肃追责。
第二十四条 招生学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违规或降低标准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30个不得”等规定。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取消其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将记入其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欢迎光临 VV升学帮 (http://vvsxb.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