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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8〕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继续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控辍保学责任落实 (一)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落实由“县长、乡长、村长、校长、家长”共同负责的控辍保学“五长责任制”。市级政府要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明确细化控辍保学工作标准、对象范围以及资料台账等要求,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县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责任分工,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辍学。乡镇、街道要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做好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 二、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二)建立定期调查登记机制。每年秋季开学前后,各地要以县为单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逐户开展排查,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所有本地户籍和常住未取得户籍)底数和入学情况。重点调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儿童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取得户籍儿童少年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级和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台账。对已举家外出打工或搬迁,但户籍仍保留在原乡镇(街道)的家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实行痕迹化管理,畅通联系渠道,建立专门台账。流入地县级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出地县级政府摸排其外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 (三)建立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设立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区向未成年人开放;禁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牵头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共青团、妇联、残联、社区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四)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学校一经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劝返无效的应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非本地户籍的应同时向学生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落实家长责任,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保证辍学学生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注册在校生学籍,及时核清标注学生去向,规范学籍变动手续,建立学籍变动台账,做好跟踪和建档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学校学生实际一致,严禁虚报、瞒报,杜绝错报、缓报。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等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监测群体。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完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招录新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各地要在每年10月底前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在校情况及学籍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并准确录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三、强化控辍保学要素保障 (六)改善办学条件。各地要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满足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通过在城镇新建和改扩建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充分利用“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大对因条件薄弱辍学高发县(市、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支持力度,积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避免学生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配套完善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学生宿舍和设备设施等,尽快化解“大班额”“大通铺”“小食堂”等突出矛盾,满足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需要。加强教育审计和问责,对挪用和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与个人要严肃问责。 (七)提高教育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或提前结束课程。推进对口帮扶、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和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加快特色而有质量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民族地区要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健全双语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机制。各地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孤儿的受教育权利,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配备专业教师,提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质量,完善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作为控辍保学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发展性评价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歧视学习困难学生,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其退、休、转学。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等方式,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提供多种成才渠道。 (八)落实扶贫政策。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特别是把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民族地区适龄儿童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精准扶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效,到2020年全面完成“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移民、民政等部门,加强排查,摸清情况,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扶贫方案,统筹各项帮扶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各地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及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等惠民政策。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四、推动控辍保学工作落实 (九)强化组织实施。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把贫困户无辍学学生作为贫困户脱贫的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把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的县(市、区),不得评估认定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每半年对区域内控辍保学工作进行通报;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控辍保学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调动社会和学校的积极性,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真正把控辍保学各项政策落实到每个家庭每个学生身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控辍保学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监督举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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