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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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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10: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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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育部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
  答: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学生对学习的补充性需求。然而,校外培训现状却不容乐观,一些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各地在治理方面有哪些特色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各地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做法。
  (一)上海市做法。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建立“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联动、市区联动、区际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发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市区两级工作专报制度。构建制度体系,出台《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厘清部门管理职责,在市级层面构建综合监管机制和检查督导制度;合理设置准入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流程、名称设置、场地面积、师资队伍、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教材使用、教学点设立、收费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提出禁止性要求,严禁拔高教学要求、抢赶教学进度、增加教学难度,不得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完善长效机制,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综合监管;建立信息信用制度,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
  (二)成都市做法。强化目标管理,市政府出台加强市场监管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把治理培训市场和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等要求列入区(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目标;市委督查室将培训机构监管纳入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市政府教育督导团以专项整治民办培训机构为重点开展“回头看”,全面、有序推进治理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建立专项整治周报制度,每周一期督查简报,对推进不力的区(市)县进行“亮红灯”。推进部门协同。市教育局牵头21个局委建立市级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机制;牵头六部门印发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规范准入门槛;主动联合公安、民政、工商发布公告,就无证办学、虚假宣传、安防隐患、违规赛事等七个方面内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主动会同公安、工商发布三条禁赛令,优化教育生态;指导区(市)县政府初步建立基层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建立网格化监管和随机检查机制,借助镇街社区开展地毯式排查和全面清理。规范办学行为。印发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提出“六要八不准”;出台加强全市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管理的通知,规范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和程序;出台公示民办学校招生备案信息的通知,全面公开民办学校招生名额、程序、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发布年检工作通知,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和民办学校名单及电子地图;征集市民观察员,约谈违规民办学校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在门户网站通报批评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和主管教育局并从严追责。
  (三)南昌市做法。建章立制,出台《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办材料、重要申办指标等。下发《南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点设置有关情况的通知》,按照教学点间距和办学规模适配教学点数量,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布点和跨区域设置等。出台《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就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用地、安全环保、办学主体、机构设置、教师配备、设备设施、资产管理、办学基本规模和生源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突出重点,出台《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按照学生就读时间相应设置退费比例,杜绝跨年度收费。专项治理,开展由南昌市政府牵头联合数10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培训机构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形成《清理整顿工作简报》,并在政府网站和官方媒体上即时公布合法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方便学生家长查询。

  三、专项治理行动力求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答: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六类不规范行为,办学隐患和办学内涵兼治,校外培训和校内教育教学行为兼治,通过打“组合拳”系统解决问题。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
  一是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二是治理数学语文等学科类超纲教超前学等“应试”培训行为,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是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存在的“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坚决查处个别在职中小学校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专项治理行动的分工和步骤是怎样的?
  答: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四部门联合建立工作机制,县级具体治理、中小学校积极配合的方式推进。具体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各地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和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参与的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部署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中小学校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底数参考。计划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开展部门联合集中整治。各部门协同开展集中整治,全面纠正六类不良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计划于2018年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效。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对各省、各省组织对地市县的工作成效抽查检查,计划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五、专项治理行动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事关重大、千头万绪,必须周密细致、稳步推进。各地要从五方面做好工作:一要认真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二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三要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五要加快建章立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推广各地有效经验做法,完善各项制度,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六、专项治理行动之后,下一步有何工作考虑?
  答: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是全面治理的开端,重在治标,瞄准治本。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作为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标本兼治、内外联动、堵疏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打好“组合拳”。一是取消与招生入学的挂钩。推动落实刚刚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范招生入学秩序,进一步斩断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招生的联系。二是建立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的意见,加快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包括:明确设置标准、规范审批登记、培训业务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等在内的常态治理体系内容。三是减负提质。进一步研究制订关于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和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学校服务、强化学校育人功能,缓解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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