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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活动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准备工作,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对培训机构做如下七条规定。
一、亮证办学。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未取得办学资质的主体(含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的公司)不能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实际办学地点应与注册登记地点一致。取得办学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办学资质的企业不得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未经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场所从事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二、亮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收费应开具国家规定的票据,并全额存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收费,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费。
三、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项目、入学条件、班额和学位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长期公布。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育,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段学生全日制学习。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应免试入学,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公布或向第三方提供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的考(测)试成绩、名次,严禁向第三方提供学员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
四、规范宣传。招生章程及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表述清晰、规范,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安全教学。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儿童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未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防范预案,达到有关人防、物防、技防标准。课间楼道专人值守,上下学时段校门附近开展交通秩序维护管理。
六、教师持证。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不得聘用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课。
七、规范赛事。不得组织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参加区域性、跨区域性性统考、联考、排位,不得举办、承办、协办以及组织、诱导学生参加包括“奥数”“华赛”等在内的所有非政府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为上述竞赛或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服务等,不得“以考(赛)促(代)销”任何资料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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